(1)執行委員會由當然委員、普通委員及所有增選議員組成。
(2)(a)下列人士均為當然委員
(i)各鄉事委員會主席;及
(ii)新界太平紳士。
(b)普通委員人數不得超逾15名,各普通委員須為議員大會的議員,並由議員大會選出。
(3)議員大會須當作已將貫徹該局宗旨所需的權力,轉授予執行委員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