鄉議局架構
議員大會、執行委員會
議員大會:
(1)議員大會由當然議員、特別議員及增選議員組成。
(2)(a)下列人士均為當然議員
(i)各鄉事委員會的正副主席,但他們在停任該等職位時即當作辭去議員的職位;及
(ii)新界太平紳士。
(b)特別議員的人數不得超逾21名,由大埔區、元朗區及南約區3區中各區的當然議員從鄉郊代表或從民政及青 年事務局局長所批准的其他人之中選出,以每區不超逾7名為限。
(c)增選議員的人數不得超逾15名,並須按以下規定甄選
(i)鄉事委員會的委員並不符合資格被選;
(ii)候選人須由5名執行委員會成員提名,而其中一名提名的執行委員會成員須為主席或副主席;
(iii)獲提名的候選人須經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批准;及
(iv)根據第(iii)節獲批准的候選人須由議員大會確認。
執行委員會:
(1)執行委員會由當然委員、普通委員及所有增選議員組成。
(2)(a)下列人士均為當然委員
(i)各鄉事委員會主席;及
(ii)新界太平紳士。
(b)普通委員人數不得超逾15名,各普通委員須為議員大會的議員,並由議員大會選出。
(3)議員大會須當作已將貫徹該局宗旨所需的權力,轉授予執行委員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