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議員大會由當然議員、特別議員及增選議員組成。 (2)(a)下列人士均為當然議員 (i)各鄉事委員會的正副主席,但他們在停任該等職位時即當作辭去議員的職位;及 (ii)新界太平紳士。 (b)特別議員的人數不得超逾21名,由大埔區、元朗區及南約區3區中各區的當然議員從鄉郊代表或從民政及青 年事務局局長所批准的其他人之中選出,以每區不超逾7名為限。 (c)增選議員的人數不得超逾15名,並須按以下規定甄選 (i)鄉事委員會的委員並不符合資格被選; (ii)候選人須由5名執行委員會成員提名,而其中一名提名的執行委員會成員須為主席或副主席; (iii)獲提名的候選人須經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批准;及 (iv)根據第(iii)節獲批准的候選人須由議員大會確認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