議員大會

(1)議員大會由當然議員、特別議員及增選議員組成。

(2)(a)下列人士均為當然議員 

(i)各鄉事委員會的正副主席,但他們在停任該等職位時即當作辭去議員的職位;及

(ii)新界太平紳士。

(b)特別議員的人數不得超逾21名,由大埔區、元朗區及南約區3區中各區的當然議員從鄉郊代表或從民政及青  年事務局局長所批准的其他人之中選出,以每區不超逾7名為限。

(c)增選議員的人數不得超逾15名,並須按以下規定甄選 

(i)鄉事委員會的委員並不符合資格被選;

(ii)候選人須由5名執行委員會成員提名,而其中一名提名的執行委員會成員須為主席或副主席;

(iii)獲提名的候選人須經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批准;及

(iv)根據第(iii)節獲批准的候選人須由議員大會確認。